
10月24日,“网红罗大美遭抢劫遇害案”迎来一审宣判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;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;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。三名被告还被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、罚金等附加刑,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。

被害人的妹妹表示,他们昨晚接到通知来到法院,刚刚拿到判决书。他们认为对杨恒的判决过轻,而另外两名被告的判决结果是一个最基本的交代。下一步,他们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。目前尚不清楚该案三名被告是否上诉。

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余金生、杨恒与被害人尚某锋(网名“罗大美”)三人时有交集。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得知其为“网红”且比较有钱,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,便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、勒索钱财。2023年7月初,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。7月5日晚,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。余金生诱骗并控制尚某锋,伙同沙玉姣将其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亲戚闲置的平房内。期间,二人多次威胁、恐吓尚某锋,胁迫其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。7月7日凌晨,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时将其杀害,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。作案后,余金生和沙玉姣返回南阳,丢弃了作案工具及尚某锋所穿衣物。当天下午,余金生返回现场,对掩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。
南阳中院认为,被告人余金生、沙玉姣、杨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均已构成抢劫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,又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、预先准备作案工具、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;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、提供收款账户、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,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。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,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,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,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,是从犯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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